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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个人量化考核细则

  秦皇岛市奇石艺术学校学生个人量化考核细则(试行)

  为了达到学校精细化管理目标,加强学生管理,促进学生日常行为习惯养成,促进优良班风、校风的建设,给全体学生创设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根据《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等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细则如下:

  一、学生学年档案基础量化考核分:

  (一)每名学生建立个人成长档案,实行学生个人量化考核制度,按照考核细则实行累计扣分。

  (二)每生每学年基础分为10分,升入新学年时,把上一学年的减分或加分数的50%带入新学年,和新学年每人的基础分10分相加之和作为新学年的基础分。

  二、一般违纪的量化考核减分标准,

  (一)学生仪表:

  1、男生留长发、染发或发式怪异者减0.2分;

  2、女生烫发、染发、发式怪异、化妆、披散长发者(指头发过肩而未束者)减0.2分;

  3、在校园内穿拖鞋、穿无袖背心者;奇装异服、衣衫不整或在服装上乱写乱画、佩戴饰品者减0.3分;

  (二)课堂纪律:

  4、凡上课(包括早晚自习)无故迟到、早退、随意出课堂者,每人次减0.2分;

  5、课上做与学习无关的活动,减0.3分;

  (三)文明举止:

  6、在教学楼、宿舍、餐厅等公共场所大声喧哗、追跑打闹者,每人次减0.3分;

  7、说脏话或骂人者每人次减0.5分;

  9、随地吐痰、乱扔杂物者每人次减0.3分;

  10、在公共设施上乱写乱画者减0.3分;

  11、跳窗、跳墙、攀爬篮球架者减0.3分;

  (四)宿舍纪律:

  12、晚上不按时熄灯减0.2分;

  13、在宿舍逗留、带领非住宿生进入宿舍者减0.3分;

  14、午休和晚就寝熄灯后有影响自己和他人休息的行为,视情节轻重减0.2—0.5分;

  15、未履行请假手续夜不归宿者减1分;

  16、洗漱完毕后不关水龙头者减0.2分;

  17、个人内务不规范、值日生值日不彻底每人次减0.2分;

  18、被子不叠者每人次减0.5分;

  (五)早操、课间操、队列规范:

  19、大型集会不听从指挥者减0.2分;

  20、跑操或做操不认真,每人次减0.2分;

  21、无故不上两操者每人次减0.3分;

  22、上操迟到、中途随意离队者每人次减02.分。

  (六)三餐规定:

  23、提前打饭者每人次减0.5分;

  24、打饭加塞或变相加塞、在餐厅内敲打饭盆,减0.5分;

  25、将饭菜带出餐厅或在其它地点用餐,每人次减0.3分;

  26、剩菜剩饭随意乱倒者减0.2分;

  (七)其他方面:

  27、自行车乱停乱放减0.2分;

  28、在校内骑自行车或骑电动车玩耍者,减0.5分;

  29、违规使用电器、乱拉电线、吸烟者、每人次减0.5分;

  三、以上一般违纪条款在一周内同样错误累计达4次,或虽1次但情节较为严重,则给予警告处分,量化减3分。

  四、严重违纪减分及相关处理规定:

  (一)课堂纪律:

  30、一学期旷课累计达10节记过处分、达15节记大过处分、达20节留校察看处分、达25节以上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31、课上与教师发生矛盾,影响正常课堂教学秩序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有报复行为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32、在学校组织的各种考试中,有作弊行为者,给予记过处分。

  (二)文明举止:

  33、凡违纪学生不接受学校管理人员的批评教育,态度不端正,顶撞、侮辱师长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大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有报复行为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34、破坏公物,除按规定赔偿外,给予警告处分;

  35、故意涂抹、损毁校内公告、布告、通知者,给予警告处分;

  36、拒不配合检查人员工作且态度强硬者,给予记过处分;

  37、私自出校门达2次或不听劝阻强行出校门者给予记过处分;

  38、未履行请假手续夜不归宿者,给予记大过处分;

  39、在厕所外其他地点大小便者,给予记大过处分;

  40、男女生非正常交往,视情节轻重给予记大过以上直至勒令退学处分;

  41、打架、斗殴者视情节轻重以及认错态度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直至开除处分;对勾结校外人员到学校寻衅滋事、打架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并报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宿舍纪律:

  42、私自留宿他人给予记过处分;

  43、进入异性宿舍给予记过处分。

  (四)早操、课间操、队列规范:

  44、一周内累计无故不上操3次者,给予警告处分;

  (五)三餐规定:

  45、异性混合用餐,违者减1分;不服从管理或第二次查实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其他方面:

  46、违规使用电器、乱拉电线,造成事故者,赔偿损失并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处分,严重者追究刑事责任;

  47、阅读或观看色情、凶杀、暴力、封建迷信的书刊、音像制品,听不健康歌曲,参加邪教组织、迷信活动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48、在校期间去网吧、电子游戏厅及其它营业性娱乐场所,给予记大过处分;

  49、喝酒、打牌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50、在规定时间外使用手机,第一次减1分,第二次给予警告处分,由家长取回;第三次次给予记过处分;第三次给予记大过处分;

  51、拾到钱物不上交者,一经核实,给予警告处分;

  52、偷盗、赌博、酗酒,携带管制刀具、易燃易爆等危险品进入校园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53、节假日期间在校外活动给学校造成恶劣影响者,视情节轻重或影响程度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处分;

  54、触犯刑律被公安机关收审者,给予开除处分;

  五、突出表现加分项和相关规定:

  1、拾金不昧者,根据情况加0.2至1分;

  2、班级评比的各种标兵、典型和嘉奖,每人加0.2分;

  3、年级评比的各种标兵、典型和嘉奖,每人加0.4分;

  4、学校组织的集体活动,可按一、二、三等奖分别给个人加1.5;1.0;0.5分;

  5、代表学校参加各种学科竞赛和文体比赛,为学校赢得荣誉,可根据具体级别给个人加2至4分;

  6、在社会做好事,产生良好影响的,根据学校研究决定授予荣誉称号并给予2至4分的个人加分。

  六、学生每学期学分减分累计相应的纪律处分以及纪律处分的相应减分值:

  1、每学期累计减分达2分者给予警告处分,警告处 分减2分;

  2、每学期累计减分达3分者给予警告处分,严重警告处分减3分

  3、每学期累计减分达4分者给予记过处分,记过处分减4分;

  4、每学期累计减分达6分者给予记大过处分,记大过处分减6分;

  5、每学期累计减分达8分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留校察看处分减8分;

  6、累计减分达10分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处分,勒令退学或开除处分减10分;

  七、具体操作办法:

  1、各位值班领导负责填写值班日的工作日志,涉及时间段从周一至周日。

  2、体育教师负责上报每周体育课、两操、体育活动等减分情况,涉及时间段为从周一至周日。

  3、宿管教师每天早晨第二节课前,上交前一天学生违纪的记录。

  4、学制班和强化班单独考核,教育处负责统计学制班学生量化考核,强化班教导处负责统计强化班学生量化考核。学校领导及教职工发现的学生违纪情况可随时汇总到教育处或强化班教导处。

  5、各班日常考核的记录在第二日的第二节课前,交到教育处。

  6、班级上报的学生违纪情况,只减违纪学生的量化分,不减班级量化分;当上报的情况与学校查处的情况重复时,既减学生量化分也减班级量化分;各部门领导查处的学生违纪既减学生学分也减班级量化分数;宿舍生活老师对学生违纪情况,能够落实到具体学生时,只减学生学分,当只能落实到班级时,只减班级量化分数。

  7、学生减分情况及时向班级公布,请班主任及时关注并加强对违纪学生的教育管理。当学生违纪累计达到警告及以上处分时,班主任通知家长,由教育处或强化班教导处及班主任结合家长办理相关手续。

  8、凡给学生警告以上处分的处理权限及处理办法如下表,并将处分决定通知家长,同时张榜公布且存档。受到纪律处分的学生能够充分认识问题且表现良好,在其处分三个月后(留校察看需一学年)向学校书面申请撤销处分,经班主任同意、教育处审核并报请校领导批准,方可撤销处分及删除因处分所减的量化考核分。

累计扣分数

处分类型

处理办法

处理权限

2

警告

班级批评教育

教育处处理

3

严重警告

4

记过

回家反省3

6

记大过

回家反省7

8

留校察看

全校公开检查,回家反省2

教育处提出处理意见,报校长审批

10

勒令退学

宣布处理后立即离校,可办理学籍保留

开除学籍

宣布处理后立即离校,注销学籍

校长办公会

注:违纪行为中涉及经济赔偿的在给予上述处分之一的同时,一并处以经济赔偿。


9、班主任知情并由班主任调查了解后主动报告给教育处或相关领导的学生处分,可经年级组长、教育处和主管领导视其情况做出是否给班级减分的决定。其它处分情况一律给班级减分。

10、凡有一般违纪行为五次或有警告处分的学生,学期末评选三好学生及其他荣誉称号的一票否决。

11、凡受到警告以上的学生到毕业前仍未撤销处分者,推迟发放毕业证一年。

12、凡外出考试或其他集会活动不听从带队老师管理,其行为有损学校形象者,一经发现并核实,推迟发放毕业证一年。

13、未尽事宜,学校可依照相关条款予以相应处罚;教育处可依照学校要求和重点检查而做出暂时规定并公布实行;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所有违纪学生的处分材料整理存入该学生的学籍档案。
    14
、本细则自2014101日开始试行,其他与本细则冲突的条款一律废止。
    15
、本细则解释权属于教育、教学两处。